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15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事件事故調查及處理辦法

· 6 min read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15職業災害虛驚事故影響身心事件事故調查及處理辦法

徵信社 詐騙

四、民用航空器:指為執行民用航空運輸業務、普通航空業務、飛行訓練及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而於民用航空主管機關完成登記及適航檢定之航空器。 有些嚴重的飛安事件明顯屬於飛航事故,這屬於飛安會必須調查的案子,而有些飛安事件的飛安隱憂較小,屬於我國交通部民航局的調查範圍。 如飛安事件有灰色地帶,飛安會則秉持改善飛安的態度,依法嚴謹判定及展開調查,以保障民眾搭機安全的權益。 監理服務網
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或具備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以上資格。 發生工安事故時,負責進行現場事故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若督導發現現場工安缺失,需協助甲方制定改善矯正措施,並監督後續執行。 ﹝1﹞第六條第一項之飛航事故發生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及有關機關應儘速派員趕赴現場,並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作業。  本研究以系統化的意外事故調查方式引領事故調查,一般而言,事故調查主要由證據收集、分析證據和根本原因分析幾個步驟所構成。
疑似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及運輸管制、消防或警察機關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具所有人、使用人、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及運輸管制、消防或警察機關均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小時內通報運安會。 適用本法調查範圍之運輸工具(以下簡稱運具),指民用航空器、公務航空器、超輕型載具、遙控無人機、民用船舶、公務船舶、鐵路系統與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及行駛於道路之汽車。 seo ﹝2﹞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對於審核後之草案內容有異議,並提出書面申請時,飛安會應通知其到飛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 二、發生於公海、不屬於任一國家之領域,或發生地不確定之本國籍航空器或由本國航空器使用人使用之航空器之飛航事故。 ﹝1﹞為公正調查飛航事故,改善飛航安全,政府應設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飛安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運安會為運輸事故調查之必要,得優先保管及處理運具、殘骸、紀錄器與該運輸事故有關之其他資料及物品(以下簡稱運輸事故相關資料及物品)。 三、運輸事故調查:指對運輸事故之認定、事實資料之蒐集、彙整、分析、原因之鑑定、改善建議提出及調查報告撰寫之作業過程。  一、重大運輸事故:指造成一定數量之人員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害,或造成社會關注且經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認定之重大飛航事故、鐵道事故、水路事故及公路事故。 飛安會依據我國飛航事故調查法及其規則行使調查權,如屬法律規範之外,即使新聞媒體報導事件的篇幅再大,也無權調查;若法規規定須調查,即使沒有媒體報導,或航空業者描述事件的過程與結果是雲淡風輕,也得調查。
由於報告內容完整,本研究引用美國化學安全與危害調查委員會BP德州煉油廠調查報告,驗證本研究所提的方法。 美國化學安全與危害調查委員會的邏輯樹分析結果,與本研究根本原因分析結果一致。 但航空公司不喜歡接受調查,因為飛安會的調查會從有關的人、操作、訓練、考核、文件、程序、飛機的維修、工單、紀錄、管理……逐一檢查,抽絲剝繭,蒐集資料加以分析,希望能找到事故的可能肇因。 這個過程除了可發現事故的可能肇因外,通常也會挖掘出航空公司的缺點,而飛安會的調查報告依法必須公布,但航空公司並不希望暴露自己的缺點,這些矛盾往往造成飛安會和航空業者的關係劍拔弩張。 然而,飛安會必須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必須為民眾搭乘飛機的安全著想,必須從民眾關心的角度看飛安事件,依法規判定事件是否要調查。 ﹝1﹞第六條第一項之飛航事故發生後,民航局、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及有關機關應儘速派員趕赴現場,並協助專案調查小組指定之調查作業。
經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評估後,得考量調查之公正性、需求性及專業性,於必要時,尋求外國專業運輸安全調查機關(構)協助之。 二、調查報告:指由主任調查官彙整各專業分組參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及國內外相關組織格式撰寫,包括事實資料、分析、結論及改善建議四項,並依本法審議通過之報告。 飛航事故調查員撰寫調查報告是必備的基本技能。 事故調查是基於事實透過合理的邏輯推演出事故的可能原因,調查報告不僅要呈現出獨立、公正及專業,也要避免成為類似司法機構的判決報告(追究責任及處罰用途),還有很重要的是要讓人看得懂。